商会章程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流通业供应商协会,英文名称: Ji'nan Circulation Suppliers Association缩写:JC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济南市供应商自愿组成参加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沟通、服务、自律、维权、共赢”为宗旨。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繁荣济南市经济服务。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济南市山大北路54号金泰花园1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 协助当地政府,依法规范流通行业、流通体系方面的市场运作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上市,抵制低价倾销,规范合同条款。维护和营造健康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与协调行业内外、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四) 组织各项有益的联谊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举办有关评奖、表彰、颁证、赞助等活动,联系企业、增进共识,从而增强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同时促进会员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五) 为会员提供政策、经济、技术、管理、融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市内有关商团、生产厂、终端商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并根据会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

(六) 汇集有关资料,建立会员档案,建立会员共享的济南市供应商信息网络。

(七)为会员提供培训服务,帮助会员改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会员的素质。

(八)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九)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商品供应活动的济南市多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本会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提供行业信息。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请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聘用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五)联系和协调本会各会员单位的有关事宜;

(六)协调本会对外有关事务;

(七)定期召开本会有关工作会议;

(八)重大事项及时通报会长办公会;

(九)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标准如下:1,会长单位:10000元/年;2、秘书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3,理事单位:3000元/年;4,普通会员:1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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