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财政局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453”工作体系部署,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使我市非公经济在新常态下持续健康发展。
一、有关减免税费有关政策
(一)增值税
1、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自2016年5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二)所得税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三)政府性基金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四)河道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费。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五)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设立多项引导资金
为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我们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技创新”、“商贸服务”、“工业经济发展”、“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产条件改善”等五个方面设立了近20项产业引导专项资金,每年共计安排资金10亿多元,随着政策的不断加大,资金也在不断增加。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顾名思义,该资金主要是用于扶持我市工业企业以及软件等信息产业发展,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资金。每年市财政联合市经信委制定申报指南,在经信委网站上公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向所属区县经信局按照文件要求申报。
二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该资金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品牌发展、新产品研发以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平台,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扶持。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每年市财政联合市经信委制定申报指南,在经信委网站上公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向所属区县经信局申报。
三是节能专项资金
该资金是项用于扶持我市节能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工程项目补助及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工作。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每年市财政联合市经信委制定申报指南,在经信委网站上公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向所属区县经信局申报。
四是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进程中的专项财政扶持和首发上市成功后的奖励,以及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财政扶持。已经与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与市金融办签订上市承诺书,进入上市股改程序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该资金补助。该资金每年市财政联合市金融办发布申报通知,在市金融办网站上公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向所属区县金融办申报。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所在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2、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交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3、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4、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财务管理水平;能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奖励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在中国证监会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券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后,再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除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外,另补助100万元。2、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 3、对首发上市的公司融资额不足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80万元。4、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5、对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千分之三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或推进企业上市主管部门,下同)同时提出申请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本文件规定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分别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通过审查确认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补助、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是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
支持的主要内容:(一)引导支持全市进出口贸易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重点支持骨干出口企业的培育与引进、外贸企业市场多元化与扩大境外市场份额、外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以及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外贸发展方式创新等方面(出口信保补贴、境内外市场拓展补助、出口自主品牌和境外营销网络费用补贴)。(二)引导支持服务外包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充分发挥新兴经济增长极和扩大就业的载体作用。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育涵养与引进、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与智力引进、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区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与营造以及服务外包发展方式的创新等方面。(三)引导我市企业积极“走出去”,推动多方式、宽领域开放格局的形成。重点支持优势产能境外转移和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在境外进行农、林、渔和矿业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设计咨询、对外劳务输出与合作、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经新兴市场开拓以及“走出去”服务平台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
企业如何申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开放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根据年度资金总额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年度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联合发布《***年度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内容和标准、申报条件和要求、受理部门(及处室)和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申报通知可通过会议部署并印发文件等形式在全市范围予以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申报,经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